(2016)渝0110民初6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郑碧元与郑碧华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碧元,郑碧华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6613号原告:郑碧元,男性,汉族,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刘道洪,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碧华,男性,汉族,1969年0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郑碧元与郑碧华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碧元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碧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舒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