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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6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郑碧元与郑碧华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碧元,郑碧华

案由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6613号原告:郑碧元,男性,汉族,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刘道洪,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碧华,男性,汉族,1969年0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郑碧元与郑碧华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碧元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碧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舒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