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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耿广平、单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耿广平,单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商业街*号楼。负责人闫长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耿广平,男,汉族,1974年6月28日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酒厂宿舍。被执行人单丽,女,汉族,1977年7月8日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柴油机厂宿舍*号楼。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诉被执行人耿广平、单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开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5560.4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抵押给申请人暂未查找到。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商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冯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汪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