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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安徽祥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祥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55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虎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浦银路438号3幢130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116002524610。法定代表人:谭爱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陈,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洁琼,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祥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麒麟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69478030K(1-3)法定代表人:孟祥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叶新,男,该公司法务总监。上海虎程实业有限公司诉安徽祥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依上海虎程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沪0116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祥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3122.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案移送本院后,上海虎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虎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祥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83122.13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赵 慧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恭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