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袁玉忠、董启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玉忠,董启英,古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玉忠,男,195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董启英,女,50岁,汉族,所涿鹿县洪寺火车站家属楼。被执行人古兵,男,196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怀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73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古兵、董启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袁玉忠案款6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古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古兵的银行存款、工资或其他收入6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