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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7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姚付明与重庆市合川区瑞瀛煤业有限公司金竹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付明,重庆市合川区瑞瀛煤业有限公司金竹山煤矿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542号原告:姚付明,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瑞瀛煤业有限公司金竹山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法定代表人:龙能春(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姚付明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瑞瀛煤业有限公司金竹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姚付明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付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姚付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付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姚付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嘉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