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行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钱海军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海军,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苏06行终4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海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凌建华,局长。上诉人钱海军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1行初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12月31日,钱海军在南通中南新世纪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金石国际大酒店(以下简称金石酒店)工作时,右手不慎被弹簧打破,经医院诊断为右掌部外伤。2016年1月26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通人社局)受理金石酒店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6]第19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钱海军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6年3月21日,钱海军通过邮寄方式向南通人社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面复制钱海军2015年12月31日在金石酒店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材料、调查询问笔录等全部材料。3月29日,南通人社局作出[2016]通人社依复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钱海军申请的信息属于南通人社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现将该信息复印件提供给钱海军。”南通人社局于同日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钱海军,同时向钱海军提供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证明、门诊病历、劳动合同书等材料。诉讼过程中,钱海军向一审法院递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司法鉴定申请书。另查,金石酒店向南通人社局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书系南通人社制作的格式申请书,申请书的反面是填表说明和重要提醒。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依申请公开且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对于未制作、未保存或者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作出明确的告知并予以说明。本案中,钱海军向南通人社局申请公开“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材料、调查询问笔录等全部材料”,南通人社局作出答复并向钱海军提供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证明、门诊病历、劳动合同书、认定工伤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对钱海军申请的“调查询问笔录”,南通人社局未在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提及,也未予公开并说明不公开的理由。庭审中,南通人社局向一审法院提供了钱海军工伤认定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一审法院经审查,未发现有钱海军主张的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视频等材料。南通人社局陈述,由于2016年1月26日当天受理金石酒店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对钱海军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用人单位不持异议,故南通人社局未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当天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南通人社局不存在钱海军主张的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视频等材料,也没有制作证据目录。钱海军没有提供证据反证南通人社局存在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视频、证据目录等材料。鉴于南通人社局作出答复,并将钱海军申请的除调查询问笔录之外的材料提供给钱海军,钱海军的知情权已经获得满足,虽然南通人社局未在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告知调查询问笔录不存在,但这属于一般工作瑕疵,应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纠改。至于钱海军提出南通人社局未公开照片、视频,以及封存快递包装袋内的证据、钱海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伤认定申请书的反面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行政机关作出公开决定的前提,对于申请人未提出的申请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义务予以公开。首先,钱海军所称证据目录、照片、视频、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钱海军并未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予以明确,意味着其未向南通人社局提出该申请。其次,南通人社局也不存在钱海军申请的“证据目录、照片、视频,以及封存快递包装袋内的证据”信息,钱海军主张显然不能得到支持。另外,钱海军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就是由其本人保存,工伤认定申请表的背面只是填写面的说明和重要提示,并没有其他实质性的内容,钱海军要求公开这些内容,明显不合情理,说明钱海军并非为了获取和了解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钱海军的行为已经背离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同时,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根据本案的案情,无需进行调取证据、鉴定和证据保全,也无需传唤证人出庭。钱海军草率地提出调取证据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司法鉴定申请等申请,因不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而且明显是在滥用调查、鉴定、证据保全和证人出庭的申请权,钱海军这种任凭个人主观意愿执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所申请的信息获得满足的情况下,仍执意提出政府信息申请之诉,诉讼过程中又无端提出调取证据、鉴定和证据保全,传唤证人出庭申请的做法,显然已经构成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钱海军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钱海军不服,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向南通人社局请求复制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材料、调查询问笔录等全部材料,但南通人社局仅提供了答复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证明、门诊病历、劳动合同书等信息,未提供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视频等信息,南通人社局所作答复违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南通人社局均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钱海军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对此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原始的、已经存在的信息,对行政机关没有制作或者保存信息,行政机关不负有公开的义务。本案中,钱海军要求南通人社局公开“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材料、调查询问笔录等全部材料”,南通人社局收到钱海军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向钱海军提供了其制作、保存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证明、门诊病历、劳动合同书、认定工伤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对于钱海军在一审明确要求公开的“证据目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视频等材料”,经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案件卷宗材料审查,南通人社局未制作或保存该信息,故对钱海军要求公开的“证据目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视频等材料”,南通人社局并无公开的职责。对于钱海军在一审中提出的调取证据、证据保全、司法鉴定等申请,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钱海军已获取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证明等材料,钱海军的知情权也得到充分保障。在钱海军要求公开的“证据目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视频等材料”不存在的情况下,并无启动证据保全、司法鉴定等程序之必要,一审法院未予准许,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南通人社局已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一审判决驳回钱海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钱海军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钱海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顾春晖审判员 谭松平审判员 郁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金君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