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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民终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徐桂云与芜湖凤鸣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桂云,芜湖凤鸣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2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桂云,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龙,男,1957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凤鸣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城米兰苑0#楼。法定代表人:卢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徐桂云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凤鸣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桂云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桂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桂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桂云负担。审 判 长  朱训明代理审判员  蒋 磊代理审判员  丁大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国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