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日照某汽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某汽贸有限公司,山东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3103号原告日照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被告山东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日照某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与该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日照某汽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淑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甲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