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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一(民)再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中电工程技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北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上海中电工程技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高民一(民)再终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中电工程技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鲁立,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北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惠瑛,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巍然,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惠瑛,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巍然,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上海中电工程技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北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54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中电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电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中电工程技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再审评估鉴定费人民币3,0000元,由上海中电工程技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盈姿审 判 员  阴家华代理审判员  陈 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霞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