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曾莉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莉,周穗童,北京黑马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861号申请执行人曾莉,女,1978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周穗童,男。被执行人北京黑马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3号院24号6-102室。法定代表人周穗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调字第0102号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穗童、北京黑马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周穗童、北京黑马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穗童、北京黑马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穗童、北京黑马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二百九十一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穗童、北京黑马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穗童、北京黑马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世军执行员 陈海川执行员 王玮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甄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