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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5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仁德(康复)医院与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仁德(康复)医院,XX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91民初5286号原告:无锡市仁德(康复)医院。法定代表人:晋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被告:XX。原告无锡市仁德(康复)医院(以下简称仁德医院)与被告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德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仁德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支付医疗费9604.99元;2.诉讼费由XX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7日,XX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至其医院治疗,至2016年7月13日出院时共产生医疗费9604.99元,因XX至今尚未支付该款,故诉至法院。被告XX未作答辩。本院认为,XX与仁德医院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XX入住仁德医院进行治疗,仁德医院随后按约履行了救治义务,XX作为接受医疗服务的相对方,理应履行支付相应对价即医疗费的义务。现仁德医院主张XX发生医疗费9604.99元,并提供了相应的依据,XX对该欠款金额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反证,故对于仁德医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仁德医院医疗费9604.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仁德医院预交),由XX负担(仁德医院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5元由XX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仁德医院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狄春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