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3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贾玉山与张晓利、贾栋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玉山,张晓利,贾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4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玉山,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卢广生,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利,女,汉族,1978年12月30日出生,住林州市开元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栋强,男,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林州市开元区。上诉人贾玉山因与被上诉人张晓利、贾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郊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玉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贾玉山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贾玉山撤回原审起诉经张晓利、贾栋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因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贾玉山撤回上诉;二、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郊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贾玉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贾玉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贾玉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学海审判员 毛晓燕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