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登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蓬莱市南王街道雨张村村民委员会与包乐福、刘修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莱市南王街道雨张村村民委员会,包乐福,刘修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409号原告蓬莱市南王街道雨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思杰,任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爱娟,蓬莱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乐福,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刘修建,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原告蓬莱市南王街道雨张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包乐福、刘修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蓬莱市南王街道雨张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莱市南王街道雨张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人禄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唐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商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