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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6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承立与杨劲松、黄有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承立,杨劲松,黄有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6669号原告:徐承立。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滨军(特别授权),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劲松。被告:黄有义。原告徐承立与被告杨劲松、黄有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承立以被告已结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承立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承立撤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承立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美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