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6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徐承立与杨劲松、黄有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承立,杨劲松,黄有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6669号原告:徐承立。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滨军(特别授权),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劲松。被告:黄有义。原告徐承立与被告杨劲松、黄有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承立以被告已结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承立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承立撤诉。案件受理费15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承立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美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