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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赵凤琴与=张国宁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琴,张国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赵凤琴,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国宁,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凤琴与被执行人张国宁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