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赵凤琴与=张国宁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琴,张国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赵凤琴,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国宁,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凤琴与被执行人张国宁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