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涂国飞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国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4刑初328号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国飞(曾用名涂国辉),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进贤县。1997年7月11日因抢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0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8日因本案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6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万有华,江西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国飞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国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涂国飞和“小罗”(身份待查)在进贤县民和镇华辉王朝酒店对面的菜市场旁盗窃被害人熊某的1辆蓝色利捷牌电动车。之后,涂国飞将该车卖给涂爱兰。经价格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74元。2016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涂国飞和“小罗”在进贤县民和镇凤凰街菜市场旁盗窃被害人何某的1辆橘色绿源牌电动车。之后,涂国飞将该车卖给涂爱兰。经价格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18元。被告人涂国飞于2016年5月28日在进贤县城被进贤县警方抓获归案并行政拘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国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国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涂国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实施偷车行为的人是“小罗”,被告人涂国飞负责将车骑回家,被告人涂国飞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涂国飞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盗电动车已退还给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损失,可对被告人涂国飞酌情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涂国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证涂某兰付某兰的证言,被害熊某花何某玲的陈述,被告人涂国飞的供述与辩解,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国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涂国飞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涂国飞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盗电动车被追回退还给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中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涂国飞在盗窃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涂国飞在本案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国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詹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