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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敏与许玉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许玉龙,徐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王敏,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许玉龙,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徐家丽,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王敏与许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29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家丽名下有皖MC33**奥迪Q5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家丽所有的皖MC33**奥迪Q5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国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