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祁东县曹口堰供水有限公司与周友元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东县曹口堰供水有限公司,周友元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6民初943号原告:祁东县曹口堰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洪桥镇审计局二楼。法定代表人:刘飞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卫(特别授权),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坤,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友元,男。原告祁东县曹口堰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友元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祁东县曹口堰供水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东县曹口堰供水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祁东县曹口堰供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小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聪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