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4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葛兆坤与沈志勇、沈广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兆坤,沈志勇,沈广振,孙言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4261号原告:葛兆坤,学生。法定代理人:朱善芬。被告:沈志勇,学生。法定代理人:沈广振(被告沈志勇之父),孙言霞(被告沈志勇之母),住兰陵县兰陵镇沈坊前村**号。被告:沈广振,农民。371324197712076614被告:孙言霞,农民。372823197312016649原告葛兆坤诉被告沈志勇、沈广振、孙言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5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13日,原告以被告方自愿同意赔偿并已当场支付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兆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葛兆坤负担。审判员 宋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广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