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4刑初33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管大队。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6]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雄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金某酒后驾驶辽A87***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太湖街路口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雪佛兰牌辽A28***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后被告人金某明知被害人李想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此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洪大队现场勘查,认定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金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8.9mg/ml。经鉴定,被撞车辆辽A287**号轿车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17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查询信息;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沈阳金杯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明知被害人已经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葛莉丹审 判 员 车忠海人民陪审员 王中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