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李崇新与朱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新,朱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185号原告:李崇新,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瑜,男,约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崇新与被告朱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崇新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李崇新负担。审判员 梅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威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