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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李崇新与朱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新,朱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3185号原告:李崇新,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瑜,男,约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崇新与被告朱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崇新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李崇新负担。审判员 梅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威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