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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财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明月与淮北市热电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月,淮北市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财保410号申请人:王明月,女,汉族,1988年7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申请人:淮北市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申请人王明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北市热电有限公司在某银行账户存款220万元(账号:************)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该申请由安徽省金福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明月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热电有限公司在某银行账户存款220万元(账号:**********)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明月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