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丰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丰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景舜时,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丰祝,女,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李丰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丰祝给付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丰祝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