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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马松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达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15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达,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慈溪市宗汉街道马家路村朝阳路***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抓获,同年9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9月9日被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1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叶迪南、被告人马某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8日晚,刘某军、孙某发(均已判刑)驾乘摩托车至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长河东街对面一店门口,趁夏某平聊天不备之机,抢夺得夏某平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26830元)。被告人马某达在其经营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马家路村新华路的金店内,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从刘某军处以人民币22200元的价格,购得上述黄金项链。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马某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见、陈某丰、陈某良、马某、刘某军、孙某发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发票、价格鉴定报告书、病历资料、精神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2015)甬慈刑初字第2107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马某达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鉴于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某达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达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马某达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倪  东  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