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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伟与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李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986号原告:刘伟,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博,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