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4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执行南票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常壮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4执124号被执行人常某,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依据(2014)南刑初字第001143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执行函,常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常某给付赔偿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某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04执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廷卓审判员 刘树成审判员 申贵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五月二七日书记员 申贵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