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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4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执行南票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常壮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4执124号被执行人常某,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依据(2014)南刑初字第001143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执行函,常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常某给付赔偿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某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04执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廷卓审判员  刘树成审判员  申贵堂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五月二七日书记员  申贵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