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玉芳与方小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芳,方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玉芳,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住芜湖县。被执行人:方小妹,女,1970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执行周玉芳与方小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小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小妹银行存款人民币1437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俞春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