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执43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仙桃市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桃市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4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正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卫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焕民,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鄂96民终115号民事判决确定: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仙桃市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3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约金。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深圳麦肯特中南投资有限公司(现变更为深圳鼎盛中南投资有限公司)4%的股权共500万股,以5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变卖给买受人闫坤、陶佳思、余亚静、严倞、林萍,(其中闫坤受让0.8%,对应注册资本100万元;陶佳思受让0.8%,对应注册资本100万元;余亚静受让1%,对应注册资本125万元;严倞受让0.8%,对应注册资本100万元;林萍受让0.6%,对应注册资本75万元),股权变卖款中480万元(股权变卖款共计500万元(480万元用于抵偿被执行人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仙桃市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部分债务,20万元买受人闫坤、陶��思、余亚静、严倞、林萍在签订购买协议时直接支付给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80万元以买受人严倞的名义存入严倞在招商银行汉街支行的银行账户(6214850274979761)。2016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6)鄂9004执438-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严倞在招商银行汉街支行个人账户(6214850274979761)的存款480万元。2016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6)鄂9004执438-2号执行裁定,裁定被执行人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鼎盛中南投资有限公司4%的股权(500万股)归买受人闫坤、陶佳思、余亚静、严倞、林萍按比例享有份额。买受人闫坤、陶佳思、余亚静、严倞、林萍已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院依法划拨了严倞(身份证号码440681198401240814)在招商银行汉街支行的银行账户(6214850274979761)上的存款480万元。下欠余款因被执行人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鄂96民终1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敬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俊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