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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汉嘉海投资有限公司与洪斌、宜昌市盛达矿业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嘉海投资有限公司,洪斌,宜昌市盛达矿业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2155号申请人:武汉嘉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朱嘉林,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洪斌,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宜昌市盛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高祥前,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胡金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武汉嘉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洪斌、宜昌市盛达矿业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嘉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洪斌、宜昌市盛达矿业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7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赵海燕位于武昌区积玉桥街和平大道18号凤凰城一期*号和汉阳区琴台大道388号华润置地·中央公园二期的两套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嘉海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洪斌、宜昌市盛达矿业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赵海燕所有位于武昌区积玉桥街和平大道18号凤凰城一期*号和汉阳区琴台大道388号华润置地·中央公园二期的两套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嘉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清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谈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