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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谢齐敏与苏州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齐敏,苏州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5582号原告:谢齐敏。被告:苏州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良。原告谢齐敏与被告苏州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2016年10月11日,原告谢齐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齐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齐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颖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