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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亿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糜玲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亿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糜玲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1民初1669号原告:宁波亿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71249173G),住所地浙江省宁波石化经济开发区蛟川工业园区镇浦路2368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全(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长平,浙江海泰(宁波经济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糜玲旭(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宁波亿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公司)与被告糜玲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长平,被告糜玲旭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亿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的利息损失2453.26元(按年利率6%计算),及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4年前后,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40000元的胶带,并出具《胶袋货款》清单一份,承诺于2015年1月23日支付5000元,此后每个月支付金额不低于3000元,于2015年8月将余下货款支付完毕,但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糜玲旭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购买胶带,被告出具《胶袋货款》清单一份,确认胶带货款共计4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1月23日还5000元,之后每月支付金额不低于3000元,2015年8月前弄清账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糜玲旭支付原告宁波亿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并赔偿原告至2016年6月20日止的利息损失2453.26元,及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1元,由被告糜玲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文博代理审判员  王 枫人民陪审员  王坚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