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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谭树湘与邱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树湘,邱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1595号原告:谭树湘,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迟远,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义,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望,上海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树湘与被告邱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谭树湘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树湘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