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许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某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许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许某1,男,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某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汝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