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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许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某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许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许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许某1,男,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某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汝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