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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民初2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国根与向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根,向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293号之二原告:李国根,男,1951年9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青山,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少文,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原告李国根与被告向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湘1281民初2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原告李国根所有的座落在洪江市某某镇的房产予以查封。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李国根所有的座落在洪江市某某镇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少波人民陪审员  瞿素梅人民陪审员  黄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勇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