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文荣、孙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文荣,孙涛,裴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财保58号申请人马文荣,女,195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杞县。委托代理人张秀昌,男,194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马文荣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孙涛,男,成年,住杞县。被申请人裴永波,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杞县。申请人马文荣因与被申请人裴永波驾驶被申请人孙涛名下的豫B×××××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文荣受伤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裴永波驾驶的豫B×××××号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25000现金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裴永波驾驶的豫B×××××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宏飞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孙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书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