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3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扬与被告董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扬,董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3民初3787号原告:张志扬。被告:董传文。原告张志扬与被告董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传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商砼款73880元;2、判令被告支付商砼违约金15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日起,原告陆续为被告所干工程(沈阳普天热力公司临时道路)供应混凝土,此工程项目地址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大道道义大街西500米路北,原告所供应混凝土总量为612立,砼全额总计为14688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73000元,扣除已付款项,还有余额73880元尚未支付,经向被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起诉来院。被告董传文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混凝土供应合同》一份、商砼供应单一组,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商砼612立,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2、,证明两份,证明原告给被告送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大道道义大街西500米路北(明发锦绣华城小区北侧)。3、银行转款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只向原告给付了73000元商砼款,尚欠原告73880元货款的事实。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出庭应诉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应诉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混凝土供应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供的商砼供货单和相关转款记录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73880元货款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7388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因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应调整为拖欠货款金额的30%为宜,数额应为2216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传文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志扬拖欠的货款本金73880元;二、被告董传文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志扬逾期给付货款的违约金22164元;三、驳回原告张志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董传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立永审 判 员 李雪娜人民陪审员 刘妹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新梅送达时间:年月日送达人: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判决中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