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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潘燕、马珂与马宇光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燕,马珂,马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潘燕。申请执行人马珂。被执行人马宇光。申请执行人潘燕、马珂与被执行人马宇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传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