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詹溪水与詹良辉、詹金平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溪水,詹良辉,詹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詹溪水,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詹良辉,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詹金平,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詹溪水与詹良辉、詹金平相邻通行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54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詹良辉、詹金平在安溪县祥华乡白玉村上山角落的土路通道通行排除妨碍,恢复通行原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