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黄乜将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乜将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31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乜将,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6年8月2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黄佩锋,隆林各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某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乜将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琦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乜将及其辩护人黄佩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乜将为增加收入,于2015年农历10月至12月间,在未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坡岩村卡谷屯“大地”坡的一片天然杂木砍伐后种植杉木。经调查认定,被滥伐林木总面积为42.5亩,折立木蓄积量262.3453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乜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乜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黄乜将的辩护人黄佩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乜将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黄乜将主观恶意小,其砍伐是为了种植杉木,增加收入,且砍伐面积有部分是其家的承包地,被告人黄乜将在砍伐后也种植了杉木,其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黄乜将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乜将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乜将为增加收入,于2015年农历10月至12月间,在未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坡岩村卡谷屯“大地”坡的一片天然杂木砍伐后种植杉木。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调查认定,被滥伐林木总面积为42.5亩,折立木蓄积量262.3453立方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到案说明、隆林各族自治县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出具的证明、农业承包合同书;证人黄某甲、李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黄乜将的供述;林木损失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乜将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乜将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乜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乜将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黄乜将的辩护人黄佩锋所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乜将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佩瑛审 判 员 王秀芬人民陪审员 杨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