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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辖终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2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林荫村18号1幢6-5。法定代表人:李昌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3号26-5号。法定代表人:汤黎,总经理。上诉人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黎瀚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3民初6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申请自愿撤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昌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