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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蒋兰荣、梁少坤等与王小芬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蒋兰荣,梁少坤,王小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兰荣,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林市玉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少坤(系蒋兰荣妻子),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林市玉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小芬,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再审申请人蒋兰荣、梁少坤因与被申请人王小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蒋兰荣、梁少坤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没有交付《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属违法交易,该违法交易不应得到法律保护,从而不应支付货款。请求撤销(2015)玉中民一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本院认为:本案实为面纸买卖货款引起的纠纷,再审申请人蒋兰荣主张本案的欠款属于XX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欠款,但再审申请人蒋兰荣确认己全部接收XX原有债权债务,且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欠条给被申请人王小芬收执,再审申请人蒋兰荣对欠条的真实性亦没有异议,依法应予认定。因此,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蒋兰荣、梁少坤共同支付货款299045元给被申请人王小芬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再审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没有交付《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属违法交易,该违法交易不应得到法律保护从而不应支付货款为由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蒋兰荣、梁少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蒋兰荣、梁少坤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梁 冰审判员 杨清梅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