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6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明英与吴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英,吴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73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英,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吴凯,男,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李明英与被执行人吴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凯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明英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明英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李明英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吴凯应继续履行(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明英发现被执行人吴凯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