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29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沈卫明、邵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卫明,邵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9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卫明,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邵吉明,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沈卫明与被执行人邵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2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