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403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4**民初2362号原告刘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69年8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某1的母亲。被告刘某2,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平煤集团八矿运输一队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系原告刘某1的父亲。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王会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翰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