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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403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4**民初2362号原告刘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69年8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原告刘某1的母亲。被告刘某2,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平煤集团八矿运输一队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系原告刘某1的父亲。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王会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翰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