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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1089号原告王某,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州区赤水镇。被告周某某,男,53岁,汉族,农民,住华州区赤水镇,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我借款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诉称,2009年3月25日,被告借我10000元用于修浴池和锅炉。我没有钱,从朋友处借来1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说随后就还。我一直在外地,也没有向被告催要。2012年元月后,我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借故推拖不还。近期我多次给被告打电话要求其还款,被告不接电话,发短信也不回。无奈起诉讼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寻找被告周某某,未果。通过了解得知,被告去外地,数年不回家,不知其具体地址。拨打被告电话,偶然接通后,被告也不提供其具体住址。向原告告知后,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住址,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峰代理审判员  张勇平特邀陪审员  郭政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颖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