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81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泳生与被告唐朝阳、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泳生,唐朝阳,肖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433号原告杨泳生,男,194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万子湖乡小河嘴村**号。被告唐朝阳,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庆云山路***号。被告肖芳,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庆云山路***号。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原告杨泳生与被告唐朝阳、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杨泳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泳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泳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2元,由原告杨泳生负担。审 判 员  张尧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