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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2573号原告:冯某某,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柏某某,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秀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