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民初2573号原告:冯某某,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柏某某,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以原、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秀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