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山东中瑞设计有限公司与马丽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马丽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2420号 原告: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正丰路554号5号科研楼419室。 法定代表人:苏皓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法务人员,住山东省新泰市,现住花园路5号。 被告:马丽娟,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林凤,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与被告马丽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林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告不支付被告2014年6月21日至7月20日的工资及出差补助;二、原告不支付被告2014年6月21日至7月20日的双倍工资;三、被告支付原告为其支付的2014年7月的职工保险1204(315+889)元。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于2013年11月13日到原告处工作,2014年6月16日被告出差呼和浩特,20日乘坐飞机到济南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先是请病假后拒交病假条,后于2014年7月7日通过QQ发给考勤人员说请事假,当时正值7月交保险,故给被告缴纳了保险,但被告该日之后并没有上班,且一直联系不上,按照公司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工作期间矿工累计超过十日者,辞退。)原告自6月20日未再到被告处上班,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七月份原告为被告交纳的职工保险1204元;二、仲裁裁决依据的证据不能成立。关于被告2014年6月20日出差回济南后没有再回公司上班,原告提供了考勤证明及被告的请假记录,并且这与被告提交的发给原告的的手机信息也相符,信息里陈述:“再说我因为生病和家里有事从工地里回来后没去单位但一直从家里干着直到七月份你没给我发六月份工资为止。”被告承认从工地回来后就没来单位,原因是生病和家里有事,与原告考勤也相一致,被告从家里干着,原告公司没有不坐班工作的规定,是以是否来公司上班作为是否工作的考核。原告认可支付被告2014年5月25日至6月2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5519.9元,以及2014年6月1日至6月20日的工资4564.5元、出差补助550元。 被告马丽娟辩称,被告于2013年11月1日入职到原告公司,月工资6000元,职务是设计员。被告入职后,原告公司一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还欠付原告的工资,由于被告的工作系设计员,原告公司承揽业务后,由被告到实地现场进行从事工作业务的设计,工作量非常大,加之工作时间紧迫,致使被告身体出现急病,更有甚者,原告公司对被告支付的出差补助均未支付。基于以上原因,被告提出辞职。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1、考勤表三份;2、被告与原告经理董海威短信记录截图,载明:“董总,我六月的工资,所有的出差补助及出差报销的费用,春节加班费啥时候给我?我现在都解(揭)不开锅了,家里没饭吃了。再说我因为生病和家里有事从工地回来后没去单位但一直从家里干着直到七月二十你没给我发六月份工资为止。我有事自己克服困难继续工作。”;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4、原告自行制作的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员工工资表。被告提交证据:1、济高新劳仲案字(2015)第461号裁决书;2、被告在齐鲁银行济南历城支行的账户2013年12月20日至2015年4月8日交易流水清单;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4、出差补助、出差时间记录及订购机票明细;5、应报销差旅费、住宿费4073.80元清单;6、被告离职交付工作设计图纸记录;7、被告与原告经理董海威短信记录;8、原告工商企业信息。 原、被告分别提交的短信记录截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均相同,且双方对被告提交的裁决书、银行交易流水清单、被告离职交付工作设计图纸记录及原告工商企业信息真实性无争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原告提交的考勤表,被告以该考勤表上无被告签字为由不予认可,本院采纳被告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不予认定。二、关于原告提交的员工工资表,被告以该明细无被告签字为由,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采纳被告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不予认定。三、关于被告出差情况,被告提交的订购机票明细系携程网向原告手机发送的订票情况,本院予以认定,该证据可证实被告于2014年5月13日至5月23日、2014年5月29日至6月11日、2014年6月16日至6月20日至呼和浩特出差共计30天。四、关于被告的离职情况,原告虽主张被告自6月20日起连续旷工10日,根据公司规定应被辞退,但未提交公司相关规定予以证实,且其并未辞退被告,亦为被告缴纳了7月份的社保;同时,被告虽未能证实其6月20日后在家中工作符合原告公司制度规定,但其7月19日向原告电邮了设计方案,应视为该期间仍为原告提供了劳动。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至2014年7月19日,被告系主动离职。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丽娟于2013年11月13日到原告中瑞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出差补助每天5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工资发放情况详见下表: 工资月份 2013年11月 12月 2014年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数额(元) 3000 6855 5685 5685 6030 5899.5 5734.5 被告2014年12月至5月的平均工资为5981.5元。被告于2014年5月13日至5月23日、2014年5月29日至6月11日、2014年6月16日至6月20日至呼和浩特出差共计30天,该期间出差补助共计1500元原告未向被告支付。2014年7月19日,被告因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拖欠工资自原告处离职。 被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济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一、中瑞公司向马丽娟支付工资13500元(2014年6月至7月工资12000元、出差补贴1500元);二、中瑞公司向马丽娟支付保销差旅费4073.8元;三、中瑞公司向马丽娟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48000元(自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7月19日,每月按6000元计);四、中瑞公司向马丽娟补发2014年春节、端午节放假期间的加班工资2206.9元;五、中瑞公司向马丽娟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该仲裁委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15)第461号裁决书,认定马丽娟月工资6000元,并作出如下裁决:一、中瑞公司向马丽娟支付2014年6月至7月20日的工资9862元及出差补助1500元;二、中瑞公司向马丽娟支付2014年5月25日至2014年7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241元;三、驳回马丽娟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中瑞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马丽娟自2013年11月13日到原告中瑞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给原告提供了劳动,原告理应支付被告相应工资。现原告欠付被告出差补助1500元及2014年6月至7月19日的工资,其主张不支付被告该期间的工资且仅支付11天出差补助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平均工资5981.5元,原告应支付被告2014年6月至7月19日的工资9769.8元,及出差补助1500元。因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及2013年12月13日向被告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故原告主张不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仲裁,故原告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期间为2014年5月25日至2014年7月19日,故原告应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766.7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为其缴纳的2014年7月职工保险的诉讼请求,因未经仲裁机构仲裁,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马丽娟支付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19日工资9769.8元; 二、原告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马丽娟支付出差补助1500元; 三、原告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马丽娟支付2014年5月25日至2014年7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766.7元。 如果原告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霄慧 人民陪审员高立波 人民陪审员赵金栋 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