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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3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白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周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3刑初35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被告人邓某某。辩护人廖开志,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巫登,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某某。辩护人李铮,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王艳梅,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唐烽,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6]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玺长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海燕、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廖开志、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巫登、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铮、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艳梅、唐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化工南路“如意茶园”摆放两台8座捕鱼机、一台16座连线捕鱼机、一台8座圆形大金鳌以及47台翻牌机,共计87人座,并聘请被告人邓某某及蒋家洪(在逃)全面管理,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负责管理捕鱼机堂子,被告人周某某等负责机器维修,其他违法人员负责上下分、收银、望风等。2016年5月19日,民警将该处查获,并挡获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及其他违法人员共计24人。经认定,上述机器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6年6月5日,被告人白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6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民警挡获。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白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白某某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邓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彭某某是初犯,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庭对其从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为牟取非法营利,设立赌博场所,提供赌博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约定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被告人周某某为赌场提供技术支持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白某某、邓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周某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白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有刑事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彭某某、周某某归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行为不属情节轻微,对其辩护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周某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白某某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白某某的刑期从收监之日起算。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恩仲人民陪审员  秦徽武人民陪审员  黄仁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楠附: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