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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和源矽酸钠厂与阳江市瑞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和源矽酸钠厂,阳江市瑞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3633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和源矽酸钠厂。负责人:黄永亮。委托代理人:王治波,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候毅婷,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瑞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和源矽酸钠厂诉被告阳江市瑞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和源矽酸钠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和源矽酸钠厂负担。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泳渝 关注微信公众号“”